Smartphone Gigatrade利用规约

KDDI株式会社(以下称“本公司”)将根据Smartphone Gigatrade使用条款(以下称“本条款”)向客户提供“Smartphone Gigatrade”(以下称“本服务”)。如果客户希望使用本服务,则需要同意本条款;如果不同意本条款,则无法使用本服务。此外,在使用本服务时,除了本条款外,还适用本公司制定的各种规定、注意事项、指南等(以下统称“个别规定”)。

第1条(定义)

    本规约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将按照以下各项进行规定。若本规约中没有特别规定的术语定义,则应遵循个别规约的规定。

  • (1) 移动电话终端
    用于利用电信服务的我公司指定的终端产品(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
  • (2) 合同方
    根据本公司与本条款签订的关于本服务使用的合同(以下称为“本合同”)的客户
  • (3) 本产品
    在本服务的回购对象机型中,客户希望回购的自己拥有的手机终端
  • (4) 回收对象机型
    本公司指定的本服务的对象,手机终端
  • (5) 合作企业
    为提供本服务,我公司将本服务的全部或部分委托给的企业
  • (6) 本公司集团
    本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及关联公司的统称
  • (7) 本网站
    用于申请本服务的网页
    介绍页面
    申请页面
  • (8) 交易代码
    povo2.0 可用的数据容量和可兑换的本服务专用代码

第2条(服务概要等)

  • 1. 本公司将在合同方拥有的本产品被购买等条件下,按照本公司另行规定的购买标准提供交易代码。
  • 2. 客户在申请本服务之前,须同意本协议及个别协议,以及公司通过网站等方式向客户提示的申请本服务所需的其他条件(以下统称为“条款等”),并进行申请。

第3条(申请条件)

  • 1. 客户在申请使用本服务时,必须满足以下规定的申请条件。
    • (1) 在日本国内居住,且年满18岁。
    • (2) 在申请本服务时,过去一年内未使用本服务购买超过5台(不包括此次申请的本件产品)的符合条件的设备。
    • (3) 申请的设备必须是可购买的型号。
    • (4)此外,必须满足公司在条款等中规定的事项。
  • 2. 即使满足前项各号的申请条件,如果客户符合以下任一情况,我司可能会拒绝客户对本服务的申请。
    • (1) 如果没有根据约款等提交文件,提交的文件中有与事实不符的记载,或者在手续上存在不完善的情况。
    • (2)如果客户未能向我公司支付债务,或者有可能不支付债务的风险。
    • (3)如果客户曾经违反过我们提供或曾经提供的服务的条款、规定等。
    • (4)如果客户曾违反过我们公司集团提供或曾提供的服务的约款、规章等。
    • (5) 其他在公司基于合理理由判断为不适当的情况。

第4条(合同的成立)

  • 1. 当公司按照另行规定的方式收到客户对本服务的申请时,将根据公司设定的标准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核。如果判断该申请为适当,并且满足前条规定的申请条件,则在此时视为根据本条款有效的本服务申请已被提出。
  • 2. 当公司收到本产品并根据第6条第13号决定评估金额时,视为公司已对前项申请表示同意,本合同即告成立。

第5条(客户的保证事项)

客户在申请使用本服务时,保证自己对本产品拥有所有权,并且没有侵犯第三方的权利。

第6条(客户的同意事项)

客户应事先同意以下各项内容,关于本产品。

  • (1) 一旦将本产品发往我公司,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不得要求取消本合同的申请或要求退回本产品。
  • (2) 本件产品的所有权在我公司收到本件产品时(如果是通过邮寄等方式交付,则在交给邮寄服务商时)转移给我公司。但是,如果本合同根据规定的任何方式被解除,并且本件产品被退还给客户,则本件产品的所有权将再次转移给客户。
  • (3) 本公司在本合同成立后,将根据本公司的裁量处理本产品,可能包括重置内部数据后再进行再利用或出售给第三方。
  • (4) 请您自行负责本件产品内记录的数据的迁移和删除(不包括在返送时点已记录且客户无法删除的数据)。在本件产品回收后,内记录的数据将无法使用,因此请务必备份所需的数据。此外,我司不提供已删除数据的备份服务。无论是我司还是客户自行实施的数据删除,因数据删除所造成的损害,我司均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 (5) 如果您在使用本产品的“手机用电子证书功能”,在寄送设备之前,您需要自行进行失效手续。在初始化设备之前,请从我的门户应用程序的个人页面进行必要的手续。有关手续方法等,请查看以下的我的门户操作手册。
    https://img.myna.go.jp/manual/sitemap.html
    如果您对手机用电子证书有任何疑问,请拨打我的号码综合免费电话 0120-95-0178(工作日 9:30~20: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 9:30~17:30)进行咨询。请注意,关于手续的实施与否及其内容,以及由此导致的客户损失,我公司不承担责任。
  • (6) 如果本产品是支持手机钱包的设备,IC卡的唯一编号可能会被所有提供手机钱包服务的服务提供者披露(客户的姓名、地址、使用内容等信息不会被披露)。
  • (7) 请您自行办理与本产品相关的应用程序或服务的取消、转移等手续。因您未进行取消、转移等操作而导致的损失,服务提供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 (8) 如果本件产品存在购买款项未支付或分期付款余额的情况,则本件产品的所有权仅转移给我公司。在本件产品的所有权转移后,客户仍需继续履行与本件产品相关的债务支付等义务。
  • (9)如果客户将本公司指定的本件产品以外的物品(以下称为“物品等”)交给本公司,则视为客户放弃对该物品等的所有权及其他一切权利,本公司可以自行决定对该物品等进行废弃、处理等,客户对此不提出异议。除非因本公司的过失导致的情况,本公司对客户所交物品等及其包含的信息等的处理和返还不承担任何责任。
  • (10) 本公司将向邮寄等服务商请求,将客户在申请使用本服务时指定的产品送到客户的地址(以下称为“本申请地址”)。此外,如果符合以下任一情况,可能会拒绝客户申请使用本服务。
    • (a) 如果在本申请时的信息与客户在申请本服务时向我公司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上所记载的地址、姓名或出生日期中的任何一项不一致。
    • (i) 如果本人确认文件的有效期限已过
    • (u) 如果在本申请时提交给公司的文件未被认可为身份确认文件
  • (11) 客户需要在申请使用本服务后14天内,将本产品交给我们指定的邮寄等服务商。
  • (12) 本件产品通过公司规定的寄送方式进行交付时,运费原则上由公司承担。但是,如果客户选择其他方式寄送本件产品,则相关运费由客户承担。
  • (13) 本公司在收到本件产品后,将根据本公司另行规定的标准进行再次评估,并确定评估金额。如果符合下列任一情况,评估结果可能会与申请时有所变更。
    • (a) 本合同申请时申报的状态与公司收到的该产品的状态不一致的情况
    • (i) 如果在本合同申请时申报的机型与我公司收到的机型不一致(如果收到的机型与申报的机型不同,则视为收到的机型是申请本服务的机型)。
    • (u) 如果本合同申请日后超过14天,产品才到达我公司指定地点。
  • (14)即使在前号中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申请也无法取消,合同在公司确定评估金额时成立。但是,如果评估金额为0日元,或者在前号(イ)中收到的设备不是本次购买的目标机型,公司将不接受该申请,并将产品退还给客户。
  • (15) 如果本件产品处于不符合我公司规定条件的状态(包括但不限于:无法进行初始化、无法确认制造编号(IMEI等)、无法开机、未解除各类锁定(屏幕锁、激活锁等)、改造品、海外版产品、盗窃或丢失的产品,以及网络使用限制的相关产品),我公司将解除本合同,并将本件产品退还给客户。
  • (16) 关于本件产品,需要禁用“搜索”功能并解除Google账户。如果该功能仍然启用并寄回我司,我司将解除本合同,并将本件产品退还给客户。
  • (17) 如果本公司拒绝客户的其他申请,或者本合同被解除,或者购买未成功,本公司将承担费用将该产品退还给客户。
  • (18) 除非因我方的责任原因,否则如果客户未能接收退回的本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因客户提供的信息不完整、配送事故、搬家等导致地址不明的情况),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客户未能在配送公司保管期内接收退回的本产品,并且该产品被退还给我方,我方将视客户放弃对该产品的所有权,并根据我方的判断采取废弃等处理措施,客户对此不提出异议。
  • (19) 本公司在返还时仅将该产品返还给客户。

第7条(交易代码的赋予)

本公司在本合同成立后,将在本公司另行规定的日期之前,向合同方提供相当于本服务购买金额的交易代码。除非因本公司的责任,若合同方未能收到交易代码或无法使用已授予的交易代码等情况,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8条(来自公司的通知)

  • 1. 本公司在收到客户对本服务的使用申请时,或在向客户提供本服务时,可能会向客户所登记的手机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发送电子邮件或短信。
  • 2. 根据前项,客户在接收我公司发送的电子邮件时所产生的通信费用,以及在申请或使用本服务时产生的其他通信费用,均由客户承担。

第9条(个人信息的使用)

当公司在提供本服务时,所获取的客户个人信息(指能够通过该信息或与其他信息进行对照来识别客户本人信息)将根据公司另行规定的“隐私政策”进行处理。此外,公司可能会在提供本服务所需的范围和目的内,将客户的个人信息提供给合作伙伴等第三方。

第10条(禁止事项)

客户和合同方在使用本服务时,不得进行以下各项所列的行为及可能涉及这些行为的行为。

  • (1) 违反合同条款的行为
  • (2) 违反法令的行为
  • (3) 在申请本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
  • (4) 在本服务中,任何对服务器、计算机等造成过度负担的行为。
  • (5) 影响本服务的工具的使用、创建、销售及其他相关行为。
  • (6)向本公司、本公司集团、合作企业及其他第三方发送或传播计算机病毒等有害程序的行为。
  • (7) 关于本服务,禁止对本网站等进行逆向组装、逆向编译、逆向工程及其他解析本网站的行为。
  • (8) 通过本服务提供的信息被篡改或删除的行为
  • (9) 在本服务中获知的信息泄露给第三方的行为
  • (10) 侵犯本公司或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财产、隐私或肖像权的行为。
  • (11) 将盗窃品、改造品等作为本产品的行为
  • (12) 以第三者身份使用本服务的行为
  • (13) 与欺诈等犯罪相关的行为
  • (14) 对反社会势力的利益供给及其他合作行为
  • (15) 转售交易代码的行为
  • (16) 以不正当目的使用本服务的行为
  • (17) 违反与本公司另行签订的通信合同的规定的行为。
  • (18) 损害本公司、本公司集团或第三方名誉、信用的行为,或妨碍其营业的行为。
  • (19)促进、强迫、协助或诱导前各号所述行为的行为
  • (20) 其他公司禁止的行为,或基于合理理由被判断为不适当的行为。

第11条(不授予交易代码)

如果符合以下规定的任何一项情况,我公司将不向合同方提供交易代码。

  • (1) 如果本合同在申请后未成立或被解除的情况
  • (2) 如果契约者在到期后仍未履行对本公司及本公司集团的债务。
  • (3) 如果契约者违反了条款等的任何一项
  • (4)如果公司基于合理的理由判断其他情况是不适当的。

第12条(风险承担)

本公司或客户不应承担因非本公司或客户责任导致的本产品的灭失、毁损及其他损害(以下称为“危险”)的负担,具体如下。

  • (1) 客户在本件产品交付后(如果是邮寄的情况,则在公司在指定地点收到本件产品时)所承担的风险由公司负责。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本件产品发生灭失或损坏,公司也不免除给予贸易代码的义务。
  • (2)在客户收到前述产品之前,以及在公司将该产品返还给客户的情况下,交付后的风险(包括邮寄交付)由合同方承担。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该产品发生灭失或损坏,客户也不能向公司索赔。

第13条(不可抗力)

本公司及客户或合同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以下称为“不可抗力”)导致的基于条款等的自我义务的不履行或履行延迟承担责任,前提是该不可抗力事由超出其合理控制范围。

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政府或政府机构的行为、法律、法规或命令的遵守、火灾、暴风雨、洪水或地震、战争(无论是否宣战)、叛乱、革命或暴动,以及罢工或停工,但不限于此。

第14条(合同的解除)

  • 1. 客户只有在申请本合同的当天,通过本网站向公司提出申请的情况下,才能按照公司另行规定的方法取消本合同的申请。
  • 2. 本公司在以下任一情况下,可以通过通知客户或合同方来拒绝或解除本合同。
    • (1) 如果本件产品符合本协议第6条第13号至第16号的规定
    • (2)如果客户在申请使用本服务后的14天内,没有将本件产品交给我们所指定的邮寄等服务商。
    • (3) 如果本件产品在本契约申请日后的30天内未能到达我公司指定的送货地址
    • (4) 如果违反了条款等中的任何一项

第15条(业务的委托)

本公司可以在未事先获得客户或合同方的同意的情况下,将本服务的部分或全部业务委托给第三方。本公司在委托时将要求委托方承担与本公司相同的义务。

第16条(条款等的变更等)

当公司将根据民法的规定修改条款等时,将会通知用户修改后的条款及其生效时间,通知方式包括本网站或指定的网页等合理方式。修改后的条款将在生效时间到来时生效。此外,修改后的条款将适用于修改后提交的申请。

第17条(本服务的结束)

  • 1. 本公司在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在不提前通知的情况下更改或终止本服务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 2. 本公司可能因维护工作、系统恢复、停电、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在未事先通知的情况下中止或暂停本服务的提供。

第18条(责任的限制)

  • 1. 即使因我公司的责任导致客户或合同方遭受损害,我公司也仅限于赔偿通常和直接的损害,并且在任何情况下,我公司不对间接损害、特殊损害、附带损害、衍生损害、利润损失及使用机会损失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且我公司的赔偿金额上限为与该产品相关的贸易代码相当的金额。
  • 2.前项的规定在因本公司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的情况下不适用。

第19条(禁止转让权利和义务)

客户和合同方不得将本合同所依据的权利或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或作为担保使用。

第20条(排除反社会势力)

  • 1. 客户和合同方声明不属于以下各项,并保证将来也不属于这些情况。
    • (1) 自己或其董事(董事、执行官或监事)属于暴力团(根据《防止暴力团成员不当行为等法律》(平成3年法律第77号)第2条第2项)、暴力团成员(根据《防止暴力团成员不当行为等法律》第2条第6项)、自暴力团成员身份解除之日起未满5年者,或与上述人员相似者,或与暴力团或暴力团成员有密切关系者(以下统称为“暴力团成员等”)。
    • (2) 被认为自己的事业受到暴力团成员等的支配。
    • (3)被认定为在自己进行的事业中,利用暴力团成员等的威力,以获取财产上的不当利益,或使暴力团成员等从事此类活动。
    • (4) 被认为自愿向暴力团成员等提供资金、提供便利,或不当优待等参与行为。
    • (5) 本契约的履行可能会助长暴力团成员等的活动,或对暴力团的运营有所帮助。
  • 2. 当公司发现客户或合同方符合以下任一条款时,可以在不需要任何通知或催告的情况下立即解除本合同。
    • (1) 当违反前述条款时
    • (2) 自己或让第三方进行下列行为时
      • (a) 对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委托方的暴力要求行为
      • (i) 超出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委托方法律责任的不当要求行为
      • (u) 对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委托方的威胁性言辞或暴力行为
      • (e) 散布谣言,或使用欺诈或威胁手段,损害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委托方的信誉,或妨碍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委托方的业务。
      • (o) 其他与前各号相似的行为
  • 3. 当公司根据前项规定解除本合同的情况下,即使客户遭受损失,公司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21条(联系窗口)

关于本服务内容的任何问题,以及其他与本服务使用相关的咨询等,请联系我司另行规定的联系方式(povo Smartphone Gigatrade支持:support@trade.povo.jp)。

第22条(合意管辖)

如果客户或合同方与本公司之间因本服务或相关条款等产生诉讼的需要,适用的法律为日本法律,并且东京地方法院将作为第一审的专属管辖法院。

成立于2023年3月8日
2024年4月26日修订